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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所必须满足的“at risk”要素

美国的法规要求资金“at risk”,即处于风险状态。而这些投资项目,又是没有政府和房产担保的新兴企业,这往往让投资者踌躇不前。实际上,EB-5计划是在为那些风险高、回报低的项目提供融资渠道。一方面“风险状态”的要求让投资移民者少许担心,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投资移民者的蜂拥而上,而重复加拿大投资移民关闭的结局。
 
那么,是不是风险越低,这样的投资项目就越好呢?我们进行一些案例分析:
 
案例 - 由物业持有者担保的投资:
当投资款由物业持有者自己来担保的话,“风险状态”下的要求是模糊不清的。对于开发商来说,通过提供最终的物业所有权来担保还款,还是比较常见的。一些EB-5投资项目文件,包括一份“保留协议”(reservation agreement),这样一旦项目失败,投资移民者还可以获得现有房产项目的一个单元,以作为补偿。这种类似的操作,违反了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
 
有些投资项目,号称将投资移民者的一部分资金用来购买,需要装修的度假屋(已经建造好的)。EB-5资金的剩余部分,将被用作公共区域的建设和装修。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已经认定一个类似的案子不符合EB-5要求:“AAO发现,申请者的方案,是吸引度假屋买家的一种市场策略,而不是招募一个新商业企业的投资人。”
 
AAO否决了这种结构,因为投资移民者最终将通过投资拥有一个物业单元 —— 一种担保还款的形式,继而不能满足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而且,通过物业的所有权来担保投资款的方式,也是排除风险的行为。
 
判断投资是否真正处于“风险状态”,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基于204.6(j)(2),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投资移民者,为了获得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带来的收益,已经投资了所需的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款?
 
2. 是否有,或者是否将有,为获得(不可赎回的)股权,资金已转款到或者承诺转款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证明?
 
3. 是否有,或者是否将有,任何贷款或者抵押协议、期票、担保协议,或者借款的其他证据,由投资移民者的个人资产(负主要个人责任)做担保,而不是由新商业企业的资产?
 
结论:
当选择投资项目时,投资移民者一方面要选择风险较低的项目,另一方面要小心过于追求风险低而违背美国移民原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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