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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扫盲贴:专业术语字典

EB-5投资移民程序复杂,涉及多方面参与者,难免让刚开始接触美国移民的投资者摸不清头脑,这里美加金联移民专家特别解析EB-5业内术语,供各位信息参考。
 
投资者认可问卷: 有意成为EB-5投资移民的人士通常需要提供完整的投资者认可问卷来证明自己是合资格投资者,并因此在参与EB-5计划是满足美国证券法。
 
合资格投资者: 合资格投资者可以投资到不同的风险项目里,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投资者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可以被认为是合资投资者。另外如果投资者是单身,并在过去的一年有20万美元以上的收入;对于已婚人士,在过去2年都有30万美元以上的收入,也可以被认为是合资投资者。
 
生物识别:大部分投资移民申请人签证一定要得到生物识别鉴定。生物识别收集允许美国有关机构能够辨别你的身份。生物识别通常是收集指纹、照片和背景调查。
 
商业计划书作家: 协助提供符合Matter of Ho(Ho先例)的商业计划书用于EB-5申报事宜。
 
加州服务中心: 所有EB-5计划的申请人都是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位于加州Laguna Niguel的加州服务中心办理。
 
有条件永久居民: 有条件永久居民是指那些有绿卡但是还有附带条件的永久居民。EB-5投资移民者I-485或DS-230批准后会成为2年有条件永久居民。投资者必须在2年有条件居留权结束前的90天内申请永久居留权。
 
领事处理/DS-230: DS-230是给在美国境外非移民身份的EB-5投资移民者在得到I-526批准后申请的。这通常是叫做“领事处理”。当申请人的I-526被批准后,他们的个案就会通过USCIS(美国移民局)交给美国国务院管辖的国家签证中心NVC。然后相关文件会通过中心转到申请人当地的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签发移民签证后,申请人和家人在随后进入美国境内时就享有永久居留权,绿卡也随即会寄到申请人手里。
 
公司法证券律师: 协助建立EB-5投资项目的结构,并确认投资移民者不会违反美国证监会的法规。
 
美国国务院: 美国国务院负责管理美国的外交事宜。国务院监督全世界的领事馆和大使馆。申请EB-5投资移民的人士必须把DS-230提交给美国国务院。
 
直接股权模式: 投资者通过现有的项目公司得到股权,并利用股权交换投资资金用于企业的岗位创立项目。
 
直接就业岗位:EB-5投资到非区域中心的项目必须为美国人创立10个全职岗位达2年。直接就业岗位是通过被投资的商业实体直接创造的职位。通过个人投资项目或者区域中心项目均可以创立直接就业岗位。
 
审慎性审核调查: 有意成为EB-5投资移民的人士通常需要完成审核调查之后,才能在美国商业实体里进行投资。审核调查会示意投资者已经充分对他们的投资和商业项目做出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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