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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发布最新EB-5政策备忘录

美国移民局发布最新EB-5政策备忘录
 
日前,美国移民局发布了令人期待已久的EB-5政策备忘录,该备忘录着重强调了EB-5投资移民政策的灵活性。
 
新备忘录重申了EB-5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吸引海外投资为美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实现这个目的,美国移民局再次声明,他们充分认识到并肯定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发展潜力,并会给与EB-5项目充分、完整的保护。
 
新备忘录放宽了递交I-526申请时对商业计划书的严格要求。该备忘录也向移民官和经济学家们发出了提醒,那就是商业计划书不需要包括所有详细内容,但是所包含的细节越多,商业计划书就越全面和可信。
 
备忘录具体内容包括:
1、在EB-5申请中,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仅需证明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即可。这一要求远远低于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清楚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投资人无须排除移民官的所有怀疑,即使移民官产生怀疑,只要申请人提交相关可信的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待证明事项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那么,申请人就已达到EB-5要求的证据标准。
2、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可同时流入到多笔生意或者项目的组合中,只要投资人把最低限度的投资资金全部投入到一个单独的企业即可。对于非区域中心的投资,投资人可以把100万美元投资款投入到某个企业独资所有的多笔生意中,只要该企业或生意直接创造就业机会。比如,投资人投资100万美元到某个企业,他可以把其中60万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某笔生意,另外40万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另外一笔生意,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两笔生意总共需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但是,如果投资人把60万和40万分别投入到两个企业中,就不符合EB-5的要求。
3、如果I-526申请递交后,申请时提交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例如商业计划发生变化,那么该申请将不会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重新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同样,如果在I-52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未获得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前,商业计划书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人将需要重新递交I-526申请,否则,已递交的I-526申请将会被拒绝。
4、通常,移民局在审理I-829永久绿卡的申请时,会将其与I-526申请中递交的商业计划书直接关联起来。如果投资人在投资后实际创造出的就业机会与I-526申请时所递交的商业计划书不符,那么移民局就不会批准I-829申请。新备忘录中强调,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只要投资人在递交I-829申请时递交证据材料证明,已实际投资了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款并维持投资两年,承担了真实的投资风险,并已为美国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移民局不再会仅因为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发生改变,或区域中心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就不批准I-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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