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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保留永久居民资格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被中止其永久居留权:
 
离开加拿大或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又放弃加拿大作为永久居留地的意图时;
 
已被下令驱逐出境的加拿大永久居民。
 
判断永久居民是否有意要放弃加拿大为其永久居留地,移民法案中有如下规定:当一位永久居民,在连续5年内,其中超过2年不在加拿大境内时,该人就会被认为是已经放弃加拿大为其永久居留地。
 
许多永久居民会希望或必须在加拿大境外停留超过183天以上,他们有可能是因为照顾亲人,公务需要或学术进修等原因,这一类人可以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申请居民返国许可证(RRP),一般简称返加证。在此情形下,就能保住永久居留权。
 
一个不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如果他在以永久居民身份进入加拿大后,每年都办理申报所得税,他仍然被认为是永久居民。然而在申请更换永久居民证的前两年内,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必须超过一半以上。
 
对于已婚的永久居民,夫妻两人都必须提出居留及完税证明,至于永久居民的子女的永久居留权,就要看其父母的永久居留权而定,而返国永久居民,也有义务出示申报所得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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