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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一、破产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个人或组织)的债务到期时无力偿还或债务人的总债务已超过其净资产时,有关各方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公平合理的处理债务人现有的剩余资产。
 
二、执行破产
 
1.执行目的
 
联邦政府负责执行破产程序。其目的主要有两个:
 
(1)把债务人剩余的财产公平合理的分配给债权人;
 
(2)解除诚实的破产人的有关债务,使其抛开包袱,重新开始。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欠款在1000加元或以上。
 
(2)在过去的6个月内有"破产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主动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
 
B.企图逃离躲开债权人;
 
C.对已扣押的资产不予认领;
 
D.向债权人正式宣布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E.停止偿还债务;
 
F.采用欺骗债权人的手段处理财产;
 
G.当一般债务到期时不能偿还。法院接受债权人的申请后,会签发接管令,授权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转交给受托人,以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3.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
 
债务人主动要求政府任命一受托人,分配处理其财产。以此有机会选择受托人,并为解除债务争取主动。
 
4.破产前的无效资产处理
 
执行破产后,破产人的全部资产由受托人接管,除现有资产外,受托人还有权追回破产前破产人处理的财产,用以分配给债权人。在法律上,破产人在破产前的资产处理被界定为无效,通常有两种情况:
 
(1)处理。指债务人在破产前已预见将要破产,而将资产有意转送亲友,这一行为的时间界定一般是在破产前的一年,特殊情况可为五年。
 
(2)偏向。指债务人在破产前在债务上有意偏向某一债权人,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这一行为的时间界定是在破产前的三个月,如果偏向的是债权人的亲人,偏向行为可追溯到破产前的一个月。
 
三、法院拒绝解除破产人债务的原因
 
法院执行破产,解除破产人的债务是有条件的。出现以下情况,法院会拒绝解除破产人的债务:
 
(1)破产人的财产所剩无几又无法说明其对这种财务状况不应负责任;
 
(2)破产人没有完整的财务记录;
 
(3)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还继续经营;
 
(4) 无法解释亏损和财务损失;
 
(5)由投机或挥霍造成的破产;
 
(6)在破产前几个月有意处理资产;
 
(7)曾有破产史或曾提出过破产方案;
 
(8)构成破产法上的犯罪行为;
 
(9)不能履行破产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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