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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移民加拿大 掌握具体要求是关键

    加拿大《移民法》之 R4 规定了家庭移民政策,即,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之家庭成员可以符合移民条件。而“家庭团聚”政策则将为一些原本不满足家庭移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帮助。

一、家庭团聚移民类型:
    这些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接受帮助,一种称为“最后之家庭成员”(Last remaining family members),另一种称为“为亲属提供雇佣”(job offers to relatives)。

二、最后之家庭成员:
    依照定义,某些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的亲属将永远无法满足家庭移民条件。但是,该亲属可能与上述家庭存在一种长期依赖关系,使得其成为该家庭的“事实成员”(a family member by fact),通常意味着该亲属在感情和经济上依赖该家庭。根据“最后之家庭成员”政策,该名亲属可以成为家庭成员,从而以家庭类移民加拿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除非特殊情况,移民官一般不愿采取该政策。

三、为亲属提供雇佣:
    在申请移民加拿大时,获得“已安排雇佣”分数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若该职位来自亲属家族生意,同时又满足相关规定,那么对申请人是相当有利的。
1、具体细节:申请人与在加拿大经营企业的亲属关系必须符合加拿大《移民法》中“家庭成员”或“辅助亲属”的定义(“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及其子女(亲生或领养),若该子女由于年龄或残疾原因仍然依靠父母生活,以及其它依照《移民法》可以被列入家庭的亲属;“辅助亲属”:除“家庭成员”外其它亲近亲属,包括叔/姨,兄弟/姊妹,子/女,侄子/侄女,孙子/孙女)。
2、具体要求
1)雇主自愿向申请人提供职位;
2)雇主经营产业不行合法,且该职位必须具有持续性;
3)雇主为申请人提供的职业在报酬和工作条件上符合所在地区及行业要求;
4)雇主经营时间至少持续一年;
5)提供能够证明聘用该申请人的合理证明;
6)该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足够工作经验及能力以胜任该份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为亲属提供雇佣有利于申请人获得“已安排之雇佣”的10分,但移民官在决定时也会考虑加拿大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其它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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